丁享叶律师亲办案例
丁某某交通肇事案(代驾驶人)
来源:丁享叶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9
浏览量:856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

 

申请人:丁XX,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胶南市大场镇XX村256号。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青黄公交认字〔2010〕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进行重新认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青黄公交认字〔2010〕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行人吕XX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时,行人吕XX在行至人行横道时明知前面是红灯,在短时驻足后,仍突然强行通过,具有严重的过错,其违章穿越道路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吕XX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机动车驾驶人丁XX不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丁XX驾驶机动车在绿灯状态下正常行驶,车速缓慢,且观察到到行人驻足,在行人突然闯红灯后进行了及时刹车转向等行为,说明其充分注意并履行了避让义务,但由于行人吕XX的突然违章行为,才造成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驾驶人丁XX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三、责任认定书依据的事实不确实充分

该责任认定书以“机动车未能避让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的行为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其明显忽略了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事实依据,该过错推定严重不符合事实,申请人认为:“行人在道路上遇到红灯不停止让行的行为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

 

四、责任认定书所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因而行人具有严重过错,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此,依该责任认定书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该交通事故责任应全部由行人承担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青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XXX

                                 201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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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2*********6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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